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 年 第 5 號
《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劉明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淨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淨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biao外wai項xiang目mu和he其qi他ta有you關guan業ye務wu進jin行xing風feng險xian調tiao整zheng後hou得de出chu的de綜zong合he性xing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對dui信xin托tuo公gong司si實shi施shi淨jing資zi本ben管guan理li的de目mu的de,是shi確que保bao信xin托tuo公gong司si固gu有you資zi產chan充chong足zu並bing保bao持chi必bi要yao的de流liu動dong性xing,以yi滿man足zu抵di禦yu各ge項xiang業ye務wu不bu可ke預yu期qi損sun失shi的de需xu要yao。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標準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淨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淨資本管理機製,確保淨資本等各項風險控製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製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xin業ye務wu,信xin托tuo公gong司si在zai設she計ji該gai產chan品pin或huo開kai展zhan該gai業ye務wu前qia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事shi前qian向xiang中zhong國guo銀yin行xing業y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委wei員yuan會hui報bao告gao。中zhong國guo銀yin行xing業y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委wei員yuan會hui根gen據ju信xin托tuo公gong司si新xin產chan品pin、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製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淨資本計算
第八條 淨資本計算公式為:淨資本=淨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計算淨資本。
第十條 xintuogongsiyingdanggenjubutongzichandetedianhefengxianzhuangkuang,anzhaozhongguoyinxingyejianduguanliweiyuanhuiguidingdexishuduizichanxiangmujinxingfengxiantiaozheng。xintuogongsijisuanjingzibenshi,yingdangjiangbutongkemuzhonghesuandetongleizichanhebingjisuan,anzhaozichandeshuxingtongyijinxingfengxiantiaozheng。
(一)金(jin)融(rong)產(chan)品(pin)投(tou)資(zi)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金(jin)融(rong)產(chan)品(pin)的(de)類(lei)別(bie)和(he)流(liu)動(dong)性(xing)特(te)點(dian)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的(de)係(xi)數(shu)進(jin)行(xing)調(tiao)整(zheng)。信(xin)托(tuo)公(gong)司(si)以(yi)固(gu)有(you)資(zi)金(jin)投(tou)資(zi)集(ji)合(he)資(zi)金(jin)信(xin)托(tuo)計(ji)劃(hua)或(huo)其(qi)他(ta)理(li)財(cai)產(chan)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承(cheng)擔(dan)的(de)風(feng)險(xian)相(xiang)應(ying)進(jin)行(xing)風(feng)險(xian)調(tiao)整(zheng)。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係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係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淨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係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淨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風險資本計算
第十二條 由(you)於(yu)信(xin)托(tuo)公(gong)司(si)開(kai)展(zhan)的(de)各(ge)項(xiang)業(ye)務(wu)存(cun)在(zai)一(yi)定(ding)風(feng)險(xian)並(bing)可(ke)能(neng)導(dao)致(zhi)資(zi)本(ben)損(sun)失(shi),所(suo)以(y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各(ge)項(xiang)業(ye)務(wu)規(gui)模(mo)的(de)一(yi)定(ding)比(bi)例(li)計(ji)算(suan)風(feng)險(xian)資(zi)本(ben)並(bing)與(yu)淨(jing)資(zi)本(ben)建(jian)立(li)對(dui)應(ying)關(guan)係(xi),確(que)保(bao)各(ge)項(xiang)業(ye)務(wu)的(de)風(feng)險(xian)資(zi)本(ben)有(you)相(xiang)應(ying)的(de)淨(jing)資(zi)本(ben)來(lai)支(zhi)撐(cheng)。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淨值*風險係數。
信托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各項資產餘額*風險係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餘額*風險係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係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係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第四章 風險控製指標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製指標: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淨資本不得低於淨資產的40%。
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製指標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淨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淨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製定並監督實施淨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淨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製定本公司淨資本管理的規章製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淨資本充足水平,並建立相應的淨資本管理機製。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編製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製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製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製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淨資本計算表、風(feng)險(xian)資(zi)本(ben)計(ji)算(suan)表(biao)和(he)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監(jian)管(guan)報(bao)表(biao)。如(ru)遇(yu)影(ying)響(xiang)淨(jing)資(zi)本(ben)等(deng)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的(de)特(te)別(bie)重(zhong)大(da)事(shi)項(xiang),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中(zhong)國(guo)銀(yin)行(xing)業(y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委(wei)員(yuan)會(hui)報(bao)告(gao)。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淨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麵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製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製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淨資本等相關風險控製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麵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淨資本等相關風險控製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製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淨資本水平;
(三)限製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增長速度;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製分配紅利;
(二)限製信托公司開辦新業務。
(三)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二十八條 duixintuogongsijingzibendengfengxiankongzhizhibiaojixuehua,yanzhongweijigaixintuogongsiwenjianyunxingde,chucaiqudiershiqitiaoguidingdexiangguancuoshiwai,zhongguoyinxingyejianduguanliweiyuanhuihaikeyicaiquxialiecuoshi:
(一)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製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三)責令停業整頓;
(四)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