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1〕7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現將《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托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 信托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單一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 信托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
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製製度和風險管理製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製度規範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曆,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係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製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信托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IT係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係統及股指期貨估值係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製係統和風險控製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係統納入風險控製指標動態監控係統,確保各項風險控製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四)信托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係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應當製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製度,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後執行。
第八條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製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製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托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托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托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應當在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製、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製、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 信托公司、托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托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製。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托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托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xintuogongsijihexintuojihuacanyutaoqibaozhijiaoyishi,zairenhejiaoyiririzhongchiyoudemaichuguzhiqihuoheyuejiazhizongebudechaoguojihexintuojihuachiyoudequanyileizhengquanzongshizhide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淨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xin)托(tuo)公(gong)司(si)集(ji)合(he)信(xin)托(tuo)計(ji)劃(hua)參(can)與(yu)股(gu)指(zhi)期(qi)貨(huo)交(jiao)易(yi)時(shi),在(zai)任(ren)何(he)交(jiao)易(yi)日(ri)日(ri)終(zhong)所(suo)持(chi)有(you)的(de)權(quan)益(yi)類(lei)證(zheng)券(quan)市(shi)值(zhi)和(he)買(mai)入(ru)股(gu)指(zhi)期(qi)貨(huo)合(he)約(yue)價(jia)值(zhi)總(zong)額(e)的(de)合(he)計(ji)價(jia)值(zhi),應(ying)當(dang)符(fu)合(he)信(xin)托(tuo)文(wen)件(jian)關(guan)於(yu)權(quan)益(yi)類(lei)證(zheng)券(quan)投(tou)資(zi)比(bi)例(li)的(de)有(you)關(guan)約(yue)定(ding);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托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單一信托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托資產淨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托規模變動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托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股指期貨信托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托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托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托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係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係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製度,具備全麵結算會員或者交
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準備金餘額。
第二十條 信(xin)托(tuo)公(gong)司(si)開(kai)展(zhan)股(gu)指(zhi)期(qi)貨(huo)信(xin)托(tuo)業(ye)務(wu)時(shi),應(ying)當(dang)親(qin)自(zi)處(chu)理(li)信(xin)托(tuo)事(shi)務(wu),自(zi)主(zhu)決(jue)策(ce)。信(xin)托(tuo)文(wen)件(jian)事(shi)先(xian)另(ling)有(you)約(yue)定(ding)的(de),信(xin)托(tuo)公(gong)司(si)可(ke)以(yi)聘(pin)請(qing)第(di)三(san)方(fang)為(wei)信(xin)托(tuo)業(ye)務(wu)提(ti)供(gong)投(tou)資(zi)顧(gu)問(wen)服(fu)務(wu)。
第二十一條 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製度、風險控製體係、規範的後台管理製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托公司應當製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信xin托tuo公gong司si聘pin請qing第di三san方fang開kai展zhan股gu指zhi期qi貨huo交jiao易yi時shi,要yao做zuo好hao交jiao易yi實shi時shi監jian控kong和he與yu第di三san方fang的de即ji時shi風feng險xian通tong報bao。信xin托tuo公gong司si應ying該gai建jian立li與yu第di三san方fang的de多duo渠qu道dao聯lian係xi方fang式shi,保bao證zheng能neng夠gou即ji時shi傳chuan達da風feng險xian指zhi令ling,並bing具ju有you盤pan中zhong按an照zhao淨jing值zhi管guan理li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自zi主zhu調tiao倉cang的de管guan理li能neng力li。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托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托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財產為信托公司,或者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ben)指(zhi)引(yin)實(shi)施(shi)前(qian),信(xin)托(tuo)公(gong)司(si)已(yi)開(kai)展(zhan)的(de)信(xin)托(tuo)業(ye)務(wu)未(wei)明(ming)確(que)約(yue)定(ding)可(ke)以(yi)參(can)與(yu)股(gu)指(zhi)期(qi)貨(huo)交(jiao)易(yi)的(de),不(bu)得(de)投(tou)資(zi)股(gu)指(zhi)期(qi)貨(huo)。變(bian)更(geng)合(he)同(tong)投(tou)資(zi)股(gu)指(zhi)期(qi)貨(huo)的(de),應(ying)按(an)照(zhao)約(yue)定(ding)的(de)方(fang)式(shi)取(qu)得(de)委(wei)托(tuo)人(ren)(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