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示房地產企業規避調控政策有關風險的通知
(銀監辦便函〔2010〕84號)
辦公廳、法規部、研究局、銀行一部、銀行二部、銀行三部、銀行四部、非銀部、合作部、創新部、融資擔保部、處置辦、統計部、財會部、國際部、培訓中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近期,中央連續出台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已初顯成效,但一些房地產企業采取各種方式規避監管、套取銀行貸款,影響了政策執行效果,從了解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通過分期開發,規避《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2年未開發,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由於缺乏對土地開發項目竣工時限的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在開工後,采用分期開發方式,一再延遲後續開發時間;
(二)通過分期或推遲領取預售證,規避“領取預售證後10日應開始銷售”的規定;
(三)通過關聯企業統一貸款後再周轉用於房產項目,規避“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貸款”的規定;
(四)通過抬高申報價格,規避“要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的規定。有的以抬高後的申報價格為依據,變相“捂盤惜售”,有的給實際銷售時隨意調整價格留下空間。
根據會領導要求,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並結合銀監會提出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四項監管要求,認真落實“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切實做好房地產信貸管理,嚴控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
請各銀監局及時將此通知轉發到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